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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 | 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时刻牢记保密要求
2024-11-24 14:15:0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共甘肃省纪委甘肃省监委派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网站、清风工大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   编辑:戴晓灿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是党员干部的义务,也是党纪国法的要求。党章明确党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这是每名党员在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将对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产生危害,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一

2020年6月,某县委办公室秘书股股长张某在整理涉密文件时被临时安排外出,他随手将涉密文件放在了窗台上。回来后他忙于处理工作,几日后才想起。最终,涉密文件未能找回。案发后,张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相关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等处理。

案例二

魏某某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参与了某项机密级国家安全重大基础项目的研究工作。期间,魏某某无视保密工作纪律要求,在连接互联网的个人电脑上撰写涉密论文,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机密级课题协议书及自己撰写的涉密论文提纲发送给其他合作单位。学校在调查后,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涉密项目的资格,并责令其在实验室职工大会上作出深刻检查,负有领导责任的实验室负责人高某也作出了书面检查。

案例三

某镇纪委书记吴某接到一封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以秘密级别转办的实名举报信,主要反映该镇副镇长宁某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吴某随后将举报信内容告知宁某,并把举报信复印给宁某。之后,宁某在吃饭时故意将举报信拿出给同席者阅看、拍照,导致该实名举报信在社会上流传。举报人身份被曝光后,遭到具有黑社会背景的被举报人家属的警告质问,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22名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2人移送司法起诉。

案例四

某市市委决定选拔一名县委书记,市卫计委主任迟某是组织考察对象之一。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副处长宋某是经办人。迟某为及时掌握“组织动态”,托人找到宋某,希望得到帮助。宋某将组织考察情况以及其他考察对象等有关情况透露给迟某,并为其出谋划策。经组织调查,迟某被取消考察资格,并给予严厉处分;宋某泄露、扩散党组织秘密,被给予相应处分。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四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十八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党员干部要时刻绷紧保密纪律这根弦,切实增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工作规定,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性与责任感,筑牢保密安全防线,绝不做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