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依法对
47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各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七十九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截止2024年08月22日,下列47名机动车驾驶人(清单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因上述原因已被注销,由于其机动车驾驶证未回收,现依法予以公告作废。
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23日
47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作废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