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依法对58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各机动驾驶人: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下列58名机动车驾驶人(清单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因上述原因已被注销,由于其机动车驾驶证未回收,现依法予以公告作废。
2022年01月11日
附件:58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作废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