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拟对319辆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公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交警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该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理。现我队依法对以下319辆机动车进行公告(车辆详情见附件1.2),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起3个月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机动车将按规定进行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8月6日 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