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依法对 441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各机动驾驶人: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第八款之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截止2020年5月31日,下列441名机动车驾驶人(清单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因上述原因已被注销,由于其机动车驾驶证未回收,现依法予以公告作废。
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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