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现将2019年以来主要减税降费政策进行公布。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3.从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 三、非税收入优惠政策 1.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2.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 3.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大田县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