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该案也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宣判的首起恶势力“保护伞”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方某原系大田县某乡镇卫生院医师,后被借调至大田县看守所从事日常巡诊、收押体检等警务辅助工作,协助履行监管职责。2017年5月至9月间,方某在大田县看守所履行职务期间,利用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巡诊、协助监管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多次单独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林某从监室提押至大田县看守所医疗室治疗,而后又违反看守所禁止性规定,擅自多次将林某书写的7封书信带离监管区域,其中有3封书信涉及案件信息以逃避刑事处罚为目的串供内容,并在大田县看守所门口电话联系林某女婿陈某后,将信件交给陈某。 林某的亲友亦多次通过方某将书信传递给林某,方某收取其给予的烟、酒、购物卡等财物。2018年4月11日,方某自动向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后接受大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 其间,方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亲属向法院退出赃物(烟、酒、购物卡等)折价款计人民币2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巡诊、协助监管的职务便利,多次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通风报信、串供提供便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