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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远明
保护历史文物,传承历史文脉。
9月29日,于万寿岩遗址而言,注定不是一个普通的日子。当天,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全票通过了《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
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更好地保护万寿岩遗址,传承优秀历史文化,让文化遗产惠及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加大遗址保护力度势在必行
在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一座喀斯特地貌的孤峰拔地而起,备受关注的万寿岩遗址就坐落在这里。
万寿岩遗址是旧石器时代古人类文化遗址,它的发现把福建境内有人类活动的历史提前到18万年前,并印证了海峡两岸史前文化同根同源,被列为2000年度全国十大考古发现之首。
无疑,万寿岩遗址具有重要的社会、文化和学术科研价值。不过,在当时,万寿岩遗址一度面临矿石开采活动的威胁。
保护万寿岩遗址,刻不容缓。2000年1月1日,时任福建省代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对万寿岩遗址保护作出重要批示:三明市万寿岩旧石器时代洞穴遗址是我省史前考古的首次重要发现,也是国内罕见的重要史前遗存,必须认真妥善地加以保护。
习近平同志在批示中强调,保护历史文物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人的责任,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万寿岩旧石器时代洞穴遗址作为不可再生的珍贵文物资源,不仅属于我们,也属于子孙后代,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为了谋取眼前或局部利益而破坏全社会和后代的利益。
批示深刻具体,感情溢于言表。
2001年6月,国务院公布万寿岩遗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后10多年来,我市认真落实习近平同志的批示要求,在各级各界的大力支持、指导和帮助下,扎实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如今,万寿岩遗址正在变身成为集旧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发掘、爱国主义教育、科学文化知识传播、闽台文化渊源研究为一体的考古遗址公园。
不过,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林承日介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经济项目建设对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存在潜在影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保护利用工作又迫在眉睫;旧的管理规定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层级效力低,已不能适应万寿岩遗址的保护需要等。
万寿岩遗址博物馆负责人朱凯对此也深有感触:“比如在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村民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由于无法可依,我们只能劝阻。如果村民不听从劝阻,我们就无从下手了。”
因此,为加大万寿岩遗址保护力度,制定一部与遗址保护利用相适应,立足实际、体现特点、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事预则立。
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确定为立法预备项目后,市政府及时组织部署,明确市文广新局为起草责任单位,并提出相应工作要求。市文广新局成立专门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市文管办具体负责条例起草工作。而后,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文广新局形成《条例》起草讨论稿,向起草稿涉及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组织了一场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
经多轮讨论修改后,市文广新局召开局务会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当年10月初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办提前介入指导、参与条例起草工作,在市文广新局报送草案送审稿后,根据立法程序要求,及时将草案送审稿发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三元区政府征求意见,进行深入审查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稿,并于2016年11月17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条例》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政府起草《条例(草案)》期间,通过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调研论证、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起草。
在常委会审议阶段,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先后多次到遗址所在地开展调研,听取市、三元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遗址所在地的镇、村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公告、发函等形式,向机关单位及社会公众、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多次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就一些重点问题进行认真探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反复修改《条例(草案)》;就《条例》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和重要事项专题向市委报告和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聚思广益,化茧成蝶。
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会议审议修改后,今年6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委员和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从立法理念上给予精心指导,从立法技术上给予有力帮助,从工作安排上给予大力支持。应该说,《条例》凝聚了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林承日如是说。
《条例》针对性和操作性强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
翻阅《条例》,简洁性和针对性是其最大特点。《条例》主要围绕万寿岩遗址的保护、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共二十六条。其中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对现实条件不成熟的,也暂不作规定。
《条例》明确了万寿岩遗址的法律概念,概括性规定万寿岩遗址的适用范围,明确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都应当遵守《条例》。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方能高效地保护遗址。
《条例》理清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规范了市政府、市有关行政部门和三元区、岩前镇及万寿岩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所的管理职责。
遗址保护,规划先行。《条例》作出专门规定,将遗址公园建设成“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集旧石器时代文化体验、古人类科考、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为一体的公共空间”;坚持遗址最小干预和科学利用的原则下,充分发挥遗址价值,对遗址的学术研究、展示利用、宣传教育、文化旅游等功能进行规范。
遗址的保护措施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了包括遗址记录档案、规划编制、应急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建设管理、环境整治、生态保护等专门管理制度,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上位法律法规均已明确规定。
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万寿岩遗址保护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条例》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各方认真遵守和执行。《条例》根据遗址保护实际情况,设定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具体的禁止性行为,并对违法建设作业、违反禁止行为的情形作出罚则规定。此外,《条例》针对遗址保护管理有关单位及人员具体的渎职情形进行专门规定,强化管理者的责任意识。
“针对现实中可能发生的野炊、焚烧、打井、挖塘、建坟等行为,《条例》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违法行为罚款限额,从而增强法规的可操性。”林承日说。
保护文物,责无旁贷,使命光荣。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的出台实施,为万寿岩遗址保护利用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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