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吴联参)“实施河长制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河长监督协调、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治水长效机制。”……8月29日,大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大田县全面深化河长制的决定》,以规范性、约束性制度的形式,固化了先进经验,明确了河长担当,为全县269名河长履职提供了保障。 大田县矿产资源丰富,明代就有采矿记录,特别是近20多年来,机械化无序采矿,水土流失严重,河流遭受污染。为治理好流域水环境,2009年,该县提出了“污在水中、源在岸上、根子在人”的治河方略,率先实行河长制;2013年起,全面完善河长制流域管理机制,由县长任县河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长担任辖区内河长,全县168条干支流共设立了269名河长,实现了县、乡、村三级河长全覆盖。 经过8年探索,大田县形成了一系列治河护河的良方妙策,河长制工作经验在中央深改组第28次会议上得到肯定。2015年,“易信晒河”经验被评为全国基层治水十大经验之一。2016年,生态综合执法这一创新做法,荣获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提名奖。 “这是对大田近年来河长制先进经验的固化,同时也为规范河长工作行为和职责提供了重要依据。”该县人大环城委主任林雁强说,《决定》既秉承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又符合大田“污在水中、源在岸上、根子在人“的治河思路。 该县对不同级别河长的设置和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乡镇、村级河长主要承担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处理和解决巡查发现的问题,并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问题履行报告等职责。同时,对各级河长的履职奖惩情况也予以明确。河长履职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河长如有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等怠于履行河长职责行为,采用约谈、挂牌督办、通报和问责等方式督促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予以通报。 “我们还建立跨行政区域间涉水事项协同处理机制,并逐步健全了乡镇间、部门间、上下游间的河长协调联动体系。”大田县河长办常务副主任卢国首表示,跨行政区域流域协调机制的形成,对解决跨行政区域流域涉水问题,起到极大地推动作用。 在此基础上,该县还建立了健全水资源保护决策评价制度,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要素以及各类污染源进行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价,提高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和应对能力,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区域合作、市场运作,将涉及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指标和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此外,在法治保障方面,该县坚持依法行政,与县法院、检查院建立健全生态综合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对涉及水污染环境的案件,开辟“一站式”通道,实现快查、快办、快审、快结,并充分发挥县、乡人大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法治环境。 不仅如此,该县还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河长制工作进行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河长制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着力建立健全公示制度,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全面提升水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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