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刘娇佑 林文斌) 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通过微信送达的方式,向一名远在河南省的当事人成功送达了应诉材料,极大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案件办理效率,这也是大田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后首例成功完成的案件微信送达。 2017年8月29日,大田法院交通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被告陈某远在河南某县农村,传统的邮寄送达方式将极大延长办案时限,承办法官遂决定采用微信送达的方式。 在通过与陈某电话联系征得其同意之后,承办法官首先申请添加陈某的微信号,并确认此微信号与陈某系同一人。随后,承办法官通过微信向陈某发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文书,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微信送达的手机号码、发送时间及送达文书等详细信息,同时将相关送达信息截屏附存于送达回执后,最终圆满完成送达任务,极大加快案件办理进程,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指尖办案。 据了解,2017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共17条新规,条条直指送达难,其中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既肯定了微信送达的法律效率,也对微信送达的条件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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