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②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③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年满60周岁。每年奖励扶助金1800元/人,属低保户奖励扶助金3000元/人。城镇奖扶对象属下岗的必须提供下岗的相关证明。 2.特别扶助制度。符合特别扶助制度对象的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每年给予扶助金8400元/人,属于低保户的,每年给予扶助金12000元/人;年满45-48周岁的每年给予补助2400元/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按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年补助8400元、7200元、60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3. 特殊家庭救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不同年龄段每户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2-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从2012年1月1日起建新房(含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户。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的,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予经济救助5000元/户。 4. 养老保障制度。对失独且现无子女的家庭,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的,一个家庭可以按政府最低工资标准享受1人护理费;70周岁以上的,增加30%;对孤寡老人优先安排敬老院老年公寓。 5. 农村二女扎奖励制度。2016年1月1日前,农村二女扎户,扎后未抱养子女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建新房(含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 元/户;2015年1月1日起对农村2016年1月1日前二女扎户未抱养子女的每年给予奖励360元/人;对农村二女户孩子中考时加3分,就读高中阶段免住宿费和学费。考上本一、本二、大专分别给予奖励1000元、800元、400元。 6. 开展“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为计生贫困母亲发放1—2万元的贴息贷款,资金运作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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