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郑宗栖 通讯员:郑上卿) “要是没有你们的帮忙,恐怕我的手机真就找不到了……”3月15日,家住永春县横口乡的刘先生打电话给大田县吴山派出所副所长张建祥,表达拿回失而复得手机的感谢之情,并对陈先生拾金不昧的精神表示赞许。 原来,3月13日,正值大田县吴山乡赶集的日子,刘先生从老家拉了一车树苗到集市上卖。刘先生为了不算错账,拿出一部崭新的iphone6手机当计算器用。中午时分,稍有闲暇时,刘先生也去了周边的几个商铺。不久之后,当陈先准备再次从口袋掏出手机时,手机竟然“不翼而飞”了。 手机丢了?还是被偷了?刘先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这部手机是他的儿子今年初花了5千多元钱给他买的生日礼物。“报警吧!”有人提醒刘先生。 接到报警后,值班副所长张建祥和民警周群向刘先生了解了手机丢失的情况,并立即深入实地走访排查。根据实地调查掌握的证据,结合刘先生活动轨迹的描述,初步判断手机丢失在鞋店的可能性较大。 张建祥拿着刘先生提供的手机串号来到鞋店,向店主涂某询问情况。店主涂某称,上午营业期间,来店里买鞋的顾客很多,没有注意到有人遗落东西,也没有捡到刘先生的手机。同时,张建祥还到其他商店开展了调查,作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留下了警务联系卡和刘先生的联系方式。 两天后,刘先生意外地接到一名陈姓先生的电话,对方称赶集当天在鞋店的架子上捡到他丢失的手机,并约好了地点交还。 面对失而复得的手机,刘先生心情万分激动。他说,大田的社会风气好,民警服务很热心! 民警提醒大家:“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人高尚道德情操的体现,也是良好社会风气的体现,要不断继承和发扬。根据我国法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将他人遗忘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将涉嫌侵占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