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委办〔2014〕14号
中共大田县委办公室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田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大田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在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意见未出台前,请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大田县委办公室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
大田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对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下一步公务用车的改革打好基础,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行政执法、巡逻等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用车,下同)的配备、使用应遵循有关规定和经济适用、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严禁使用超标车,严禁对公务用车进行高档装饰。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长效机制建设,协同纪检、监察等机关查处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行为,指导监督下一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各用车单位是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 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到保障公务、安全行驶、节约使用、减少费用。 (一)党政机关要指定部门,确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减少空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将特殊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严禁将公车用于婚庆、休闲度假、办理私事、接送子女亲属等私人活动。 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应当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标志,但应当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三)严格派车制度。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公车使用的派车制度。 1.实行派车制度。用车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完善派车单制度,用车人应先报告公车使用的原因、去向、时间、人数等,经单位车管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派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对于无派车单的,驾驶员应自觉抵制用车(派车单附后)。 2.城区内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如公务紧急、恶劣气候)需使用公车的,按派车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用车。 3.参照市财政局明财行〔2013〕46号文规定,副科及以下人员因公到三明市区域外出差,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派公务车。特殊情况确需派车的,需在派车单上附有关文件,出差期间,车辆不得前往旅游点、绕道探亲访友、严格按规定地点、人数、时间使用公务用车,车辆返回单位后应及时报告。 4.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应自觉将公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做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在保障公务活动后,应入库或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放,并做好防盗、防火、防水等工作。 6.工作人员到有动车停靠的地区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动车或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在乘用动车、公共交通工具的同时,长途调度车辆使用。 7.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公务用车。为了搞好下一步公务用车改革,各单位要自行清理公车,对占用、借用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的车辆,要及时清理、清退,明晰产权。 8.党政机关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服务管理对象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违规借车造成事故及不良影响的,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第三章 公务用车的安全驾驶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学习教育制度和选聘、考核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的组织、思想、作风、技能建设。 (一)选聘驾驶员要做到:品质良好、技术过硬、遵守纪律、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单位考核、研究决定。 (二)定期组织驾驶员政治理论、道德规范等学习,增强驾驶员爱岗敬业自觉性,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三)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增强驾驶员遵章守纪观念,树立安全文明行车意识。 公务用车驾驶员要牢固树立文明安全行车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1.在行驶中始终保持平和的驾驶心态,文明驾驶、礼让三先,做到:不酒后驾车、不闯红灯、不抢黄灯,不抢占公交车辆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违规鸣喇叭和使用警灯警报器、不违规停靠、停放车辆,不开“特权车”、“霸王车”。 2.驾驶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出差前做好准备工作,加强出车前车况检查,不熬夜、不喝酒,行车期间不接电话。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随意变更车道,按规定时速行驶。开快车超速行驶经常违章,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调岗、辞退等处理。 3.驾驶违章受到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罚款由个人交缴,单位不得出面说情。 4.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对于领导人的谈话不外传、不打听。 5.出差下基层期间对方赠送的礼品、礼物,驾驶员应自觉抵制。 6.车辆管理负责人应根据车辆的保养规定,组织驾驶员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安全检测,不能以修理替代保养,避免造成车辆早期损坏,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适时组织驾驶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提高驾驶技术和维修保养能力。 7.经常组织开展车辆节能教育,提高驾驶员节能意识。适时开展安全行车和车辆节能技术比赛活动,普及汽车节油科学知识,增强驾驶员爱车节能意识。 第四章 公务用车日常费用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维修管理,保持车辆状况良好,避免故障。各单位要建立车辆档案,健全材料、用油、保险、安全行车、维修等台帐,进一步规范管理。 车辆多的单位,对大宗材料(如轮胎等)实行统一定点采购,以旧换新等方法降低成本。 第九条 车辆日常维修时,应先报告车管人员,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必须由驾驶员、车管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第十条 车辆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维修费用,按规定由保险公司理赔,因私用车造成事故,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所有费用由用车人员和驾驶员共同承担,单位不得报支相关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大修的管理办法仍参照明财行〔2002〕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推行公务用车维修费用公示制度,接爱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它费用,严禁将交通违章处罚交由维修厂家代办并列入维修项目。 第十四条 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要廉洁自律,严禁借车辆维修之机,抬高价格,索要“回扣费”、“好处费”等。各单位要将车辆维修费用结合车况对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进行考核,切实把公车经费降下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并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做为年终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照检查,接受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化建设,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公务的管理,定期在内网(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业务应用平台)上公示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公务用车日常费用的监督审计。要公开曝光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典型案例,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八条 对以下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1.利用公车婚嫁丧娶; 2.利用公车办理私事; 3.出差期间利用公车绕道探亲访友; 4.违规乘坐超标准车辆的; 5.违规将特殊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作为固定公务用车的; 6.私自将公务用车转借给他人的; 7.车管人员对公务用车管理不善影响公务保障、造成事故的; 8.驾驶员酒后驾车、严重违反交规的; 9.在公务用车维修、用油上舞弊、弄虚作假捞取好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如有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出台的规定执行。 中共大田县委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