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委办〔2014〕104号
中共大田县委办公室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田县整治乡(镇)干部
“走读”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田县整治乡(镇)干部“走读”行为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田县委办公室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大田县整治乡(镇)干部“走读”行为的
暂行规定
为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增强干部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整治乡(镇)干部“走读”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包括公安、司法、国土、食药监等派驻乡(镇)单位及林业、畜牧水产等基层所站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乡(镇)干部)。 教育、卫生乡(镇)基层单位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办法由其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条 乡(镇)干部在工作日内、非工作时间(除周五下午下班后)不得擅自离开本乡(镇)辖区。 第三条 乡(镇)干部因事确需离开本乡(镇)辖区的,应按规定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书面请假应写明具体事由和请销假时间,经分管或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并在销假时限内及时返回,办理销假手续。如遇个别特殊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应事先口头报告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条 各乡(镇)应于每月初对上一个月干部在第二条规定时间范围内的请销假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凡违反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被查实一次的,予以点名通报,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或主管局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 被查实两次的,由县效能办、主管局或乡(镇)予以效能告诫; 被查实三次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因“走读”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党政纪处分,构成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乡镇干部“走读”行为处理的结果运用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同一乡(镇)或同一主管部门所属基层所站的干部,当年度被查实累计三次以上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或主管局主要负责人应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各乡(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带班制度,方便群众来访和办事。 第八条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合理安排晚上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引导干部进村入户,广泛开展“夜谈、夜访、夜办”活动,记好民情日记,建好民情台账。同时,要关心关爱干部,努力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丰富干部业余文化生活。 第九条 乡(镇)党委书记是整治乡(镇)干部“走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遵守规定,模范执行,以上率下,按要求严格管理干部职工。 第十条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效能办要采取明察暗访、跟踪督查、专项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对乡(镇)干部“走读”行为进行督查。县效能办“7234616”、县委组织部“12380”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乡(镇)干部“走读”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