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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大田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1-14 16:51:54 教育办 来源:大田新闻网  责任编辑:  
田财〔2014〕132号
 
大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大田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5号)、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行〔2011〕43号)和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辖区外乘坐非公务用车报销政策的通知》(明财行〔2013〕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大田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财政局
2014年5月22日
 

 
 
大田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田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田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大田县以外地区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如实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严格控制出差人员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出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乘坐动车、火车、客车、城际高速列车等非公务用车的,凭据报销交通费,另凭票报销同城车站与住宿点(或办事点)往返交通(含“的士”)费用。
第七条  公务出国乘坐飞机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乘坐舱位。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乘坐各类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时随票购买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以及各类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订票、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需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不含动车)。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到省级城市(或以上)的原则上到政府确定的定点饭店或三星级及以下宾馆住宿。住宿标准:处级以上(含副处)职务人员可以住单间或一人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可以住套间);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可以住单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逢奇数人员住一个标准间,并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住宿费。
出差住宿费按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1、处级(含副处)职务人员以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特殊情况,经审批按实报销)。
2、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50元(特殊情况,经审批按实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到市级城市的原则上到政府确定的定点饭店或三星级及以下宾馆住宿。住宿标准:处级以上(含副处)职务人员可以住单间或一人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可以住套间);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可以住单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逢奇数人员住一个标准间,并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住宿费。
出差住宿费按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1、处级(含副处)职务人员以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60元(特殊情况,经审批按实报销)。
2、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30元(特殊情况,经审批按实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到县(市)的原则上到政府确定的定点饭店或三星级及以下宾馆住宿。住宿标准:处级以上(含副处)职务人员可以住单间或一人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可以住套间);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可以住单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逢奇数人员住一个标准间,并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住宿费。
出差住宿费按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1、处级(含副处)职务人员以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40元(特殊情况,经审批按实报销)。
2、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20元(特殊情况,经审批按实报销)。
第十三条  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单位,出差人员可入住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费在规定限额的80%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县境外每人每天50元,本辖区内跨乡(镇)每人每天10元、乡镇下村5元。途中伙食费一律不得报销。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报销住宿费,且往返路程超过400公里(含400公里)的,按上述标准增补1天伙食补贴。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三明辖区外每人每天30元,三明辖区内(含三明、不含县境内)每人每天20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三明辖区外每人每天减半补助公杂费15元、三明辖区内(含三明、不含县境内)每人每天减半补助公杂费10元。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参会人员也不得回单位报销会议期间的任何费用。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组织选派到县以外的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其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往返原单位只报销交通费,不再补贴伙食费和公杂费。县抽调(选派)到中央、省、市工作时间一个月以内的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差旅费,一个月以上(不含县政府和部门的驻外机构)到中央、省、市的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5元。被中央、省、市抽调去工作的,往返原单位只报销交通费,不再补贴伙食费和公杂费,其他费用由抽调单位负责。
选派驻村任职人员、县重大项目工作人员的驻(出)勤补贴,从其规定。
在岗外出学习、培训15天以内的,按差旅费标准执行;超过15天至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按差旅费标准的50%执行;一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的按实际学习、培训天数每天补助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5元。往返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县驻外机构的住勤补贴标准调整为:驻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外办事处人员每人每天补贴20元,驻福州、厦门、泉州等省内办事处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5元。
第七章  调动、搬迁和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符合享受探亲待遇规定条件的,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可每四年一次,每次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报销金额上限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5倍以内;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可每年一次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可每年—次20天,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配偶中一方是军人干部并经批准享受“双探”探亲规定的,工作人员一方不得报销往返路费;但如当年仅“单探”探亲,仍可报销往返路费。工作人员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只能报销直线车船费;赴境外探亲只能报销境内车船费用,境外费用不能报销。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预支,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大田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科室: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时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往返乘坐交通工具   预借差旅费 人民币:      元
科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审批   备注